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7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783號
- 債權人
- 京鴻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翊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珈妘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珈妘國際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依狀附統一發票所示買受人為翰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㈡陳報檢驗費、租借費、代墊費三種費用金額多少?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