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債 權 人 信基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宗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錚典科技國際有限公司、黃俊偉、鍾菀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滯納金161,269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滯納金計算式。 ㈣請說明水費、電費用戶人均為「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而瓦斯費用戶人為「佳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何與本件債務人「錚典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不一致,請說明不一致原因理由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