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
- 債權人
- 信基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宗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錚典科技國際有限公司、黃俊偉、鍾菀
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滯納金161,269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滯納金計算式。
㈣請說明水費、電費用戶人均為「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而瓦斯費用戶人為「佳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何與本件債務人「錚典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不一致,請說明不一致原因理由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