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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

債權人
信基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宗邦
債務人
錚典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黃俊偉
債務人
債務人
鍾菀榆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柒佰肆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補正狀所載內容,請求金額460,961元包含滯納金在內,惟依民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至滯納金依其性質亦應適用。經本院民國108年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滯納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債權人雖於108年2月11日具狀補正,然仍未提出滯納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依前開說明,於法不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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