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6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630號
- 債權人
- 千裕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長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意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意正有限公司業於108年4月9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1819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對債務人意正有限公司請求是否有誤。(因狀附二張支票之發票人為林佳華)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147,000元之支票號碼「AD019473」之支票號碼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