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809號債 權 人 鑫盛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瑞藍即丁慧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