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債 權 人 廣州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鄭惠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政漢、寶萊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羅詩蔓、羅宏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支付命令聲請狀壹佰肆拾壹萬零陸佰伍拾陸元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請求標的聲明與附表所示不符。 ㈡補正賴宏明偕同陳政漢即羅詩蔓出面協商清償之釋明資料。 ㈢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 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㈣詳細說明請求標的一、二、三金額之計算式及債務人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