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
- 債權人
- 廣州企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鄭惠玲
- 債務人
- 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政漢
- 債務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宏
- 法定代理人
- 顏茂星
- 債務人
- 寶萊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羅詩蔓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賴宏明
一、㈠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政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政漢、賴宏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政漢、寶萊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羅詩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零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