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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
    廣州企業行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寶萊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賴宏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債 權 人 廣州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鄭惠玲 債 務 人 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政漢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法定代理人 顏茂星 債 務 人 寶萊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詩蔓 人 債 務 人 賴宏明 一、㈠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政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政漢、賴宏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政漢、寶萊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羅詩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零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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