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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
    廣州企業行陳政漢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寶萊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賴宏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債 權 人 廣州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鄭惠玲 債 務 人 陳政漢 債 務 人 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漢 林柏宏 債 務 人 寶萊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詩蔓 債 務 人 賴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政漢、林柏宏、顏茂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政漢、林柏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為所為支付命令裁定原列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政漢、林柏宏、顏茂星等三人,惟顏茂星與寶萊公司間董事關係業於本件支付命令裁定前經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此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44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附 卷可稽,則顏茂星既非寶萊公司董事,即不具寶萊公司法定代理人身份。是則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當事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政漢、林柏宏、顏茂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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