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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

債權人
廣州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鄭惠玲
債務人
陳政漢
債務人
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漢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債務人
寶萊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詩蔓
債務人
賴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政漢、林柏宏、顏茂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政漢、林柏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為所為支付命令裁定原列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政漢、林柏宏、顏茂星等三人,惟顏茂星與寶萊公司間董事關係業於本件支付命令裁定前經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此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44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則顏茂星既非寶萊公司董事,即不具寶萊公司法定代理人身份。是則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當事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政漢、林柏宏、顏茂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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