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18號
- 債權人
- 蔡光龍
- 債務人
- 亞鑫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芷嫣
- 法定代理人
- 張芳慈
- 法定代理人
- 張峻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壹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