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7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70號
- 債權人
- 永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丞毅即宏成釣蝦場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曾丞毅即宏成釣蝦場發給支付命令,惟未表明相對人之組織型態暨其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