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9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27號
- 債權人
- 曼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岳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債權人先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為何?因本院依職權查詢當事人之資料,依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查詢資料所示,並非如債權人所聲請之債務人。並請提出債務人林岳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