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6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33號
- 債權人
- 神奕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昭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建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吳建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實際住居所地。
㈡延陵水電工程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民國107年3月1日之稻江工程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