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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6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33號

債權人
神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建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吳建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實際住居所地。

㈡延陵水電工程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民國107年3月1日之稻江工程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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