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33號債 權 人 神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建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建林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住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顯見債務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應行公示送達之情形,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