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6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33號
- 債權人
- 神奕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昭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建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建林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住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顯見債務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應行公示送達之情形,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