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297號債 權 人 陳怡安 法定代理人 高雅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何科��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 其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 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何科霆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依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僅為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