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 原告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418號債 權 人 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即快樂麥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㈢確認債權人公司更名前公司名稱究為「快樂麥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或「快樂麥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㈣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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