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4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418號
- 債權人
- 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即快樂麥田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㈢確認債權人公司更名前公司名稱究為「快樂麥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或「快樂麥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㈣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