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774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774號
- 債 權 人
- 威欣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利
- 債 務 人
- 沛遠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陳宏昌
-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