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3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57號
- 債權人
- 許榮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力控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台灣力控有限公司」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狀附和解協議書所示係「余俊賢」答應許榮唐退還17萬元價金)。若本件債務人確為台灣力控有限公司,應另行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