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57號債 權 人 許榮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力控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台灣力控有限公司」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狀附和解協議書所示係「余俊賢 」答應許榮唐退還17萬元價金)。若本件債務人確為台灣 力控有限公司,應另行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