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0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70號
- 債權人
- 品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淑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公司損失81,75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未盡職責造成所負責客戶二件營業稅,一件各類所得扣繳,10件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延誤或錯誤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