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70號債 權 人 品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淑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公司損失81,75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未盡職責造成所負責客戶二件營業稅,一件各類所得扣繳,10件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延誤或錯誤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