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0號
- 債權人
- 鋼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濟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委託債務人進行運輸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遲交罰金自「5月9日至6月12日」,共計遲交「18天」之遲交天數及遲交起迄日期是否有誤?
㈢確認木箱整修費新臺幣10,5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6發票金額新臺幣34,451元不相符)
㈣確認運輸費新臺幣18,9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4月結明細表以螢光筆標示之總金額新臺幣18,000元不相符)㈤提出人力成本新臺幣11,6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㈥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26,350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