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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0號

債權人
鋼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濟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委託債務人進行運輸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遲交罰金自「5月9日至6月12日」,共計遲交「18天」之遲交天數及遲交起迄日期是否有誤?

㈢確認木箱整修費新臺幣10,5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6發票金額新臺幣34,451元不相符)

㈣確認運輸費新臺幣18,9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4月結明細表以螢光筆標示之總金額新臺幣18,000元不相符)㈤提出人力成本新臺幣11,6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㈥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26,350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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