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670號債 權 人 簡文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宇聖豐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 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