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
- 債權人
- 林森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三貿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永三貿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09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4753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