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267號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騰云生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56290號函准 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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