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326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賴世原 債 務 人 英特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瑞祥 人 之1 債 務 人 胡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美金貳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陸角肆分㈡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其中㈠美金肆仟壹佰叁拾貳元伍角貳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美金壹萬陸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美金捌仟柒佰零玖元壹角貳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