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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3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331號

債權人
林逸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盤石有限公司、聶志誠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盤石有限公司業於92年4月29日建二公字第04895200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逸陞生物科技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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