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331號債 權 人 林逸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盤石有限公司、聶志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 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盤石有限公司業於92年4月29 日建二公字第04895200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 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逸陞生物科技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