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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6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654號

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灃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9,765元之計算式以供本院審核。並釋明得請求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4月6日之服務費之依據為何?如有誤繕,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㈡提出債務人金灃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4753738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羅奏偵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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