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654號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灃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9,765元之計算式以供本院審核。 並釋明得請求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4月6日之服 務費之依據為何?如有誤繕,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㈡提出債務人金灃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4753738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羅奏偵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