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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 原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灃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654號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灃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9,765元之計算式以供本院審核。 並釋明得請求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4月6日之服 務費之依據為何?如有誤繕,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㈡提出債務人金灃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4753738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羅奏偵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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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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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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