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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6號

債權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冠廷即頂大金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林冠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債務人商號設立於嘉義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轄區,非本院管轄,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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