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6號債 權 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冠廷即頂大金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林冠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債務人商號設立於嘉義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轄區,非本院管轄,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債 權人繳納裁判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