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6號
- 債權人
-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世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冠廷即頂大金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林冠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債務人商號設立於嘉義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轄區,非本院管轄,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