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6號
- 債權人
-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世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冠廷即頂大金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人雖以林冠廷即頂大金工程行為相對人,惟查頂大金工程行係屬獨資商號,其與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頂大金工程行本身並無權利能力,此有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稽。而頂大金工程行之負責人為林冠廷,經核其戶籍設於嘉義縣梅山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