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6號債 權 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冠廷即頂大金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人雖以林冠廷即頂大金工程行為相對人,惟查頂大金工程行係屬獨資商號,其與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頂大金工程行本身並無權利能力,此有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稽。而頂大金工程行之負責人為林冠廷,經核其戶籍設於嘉義縣梅山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