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0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41號
- 債權人
-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粟明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務人已清償金額及未清償金額各為何?(因請求金額146,129元與電子發票總金額、支票金額216,129元未合)。
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貨款」或「票款(票據)」?若為前者,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