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41號債 權 人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務人已清償金額及未清償金額各為何?(因請 求金額146,129元與電子發票總金額、支票金額216,129元未合)。 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貨款」或「票款(票據)」?若為前者,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