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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0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41號

債權人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務人已清償金額及未清償金額各為何?(因請求金額146,129元與電子發票總金額、支票金額216,129元未合)。

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貨款」或「票款(票據)」?若為前者,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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