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448號債 權 人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公司設立於臺北市萬華區,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非本院管轄,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