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7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02號
- 債權人
- 四通食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靜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柏諭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元整」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標的記載金額未合)。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02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柏諭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元整」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標的記載金額未合)。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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