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02號債 權 人 四通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柏諭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元整」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 請求標的記載金額未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