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7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02號

債權人
四通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玟
債務人
柏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叁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