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9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915號
- 債權人
- 張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艷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張艷姍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因依狀附支票(票號:ZH0000000)影本所示,發票人為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而張艷姍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支票簽發人,且本張支票為禁止背書轉讓)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請提出第三人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張艷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