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2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201號
- 債權人
- 洪進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裕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投資」或「票款」?若為前者,請釋明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
㈢確認債務人為王裕慶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二份契約書立約人為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如欲更正債務人為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業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5615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