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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2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251號

債權人
貝里斯商鵬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莉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義倍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趙莉真相符之印章。(台端所蓋趙莉「眞」印章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

㈡聲請狀末與債權人貝里斯商鵬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相符之印章。(台端所蓋貝里斯商鵬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印章與債權人名稱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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