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8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883號
- 債權人
- 鑫盛達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皓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為鑫盛達汽車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狀附2張汽車買賣合約書賣主黃俊皓不相符)
㈢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