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501號
- 債權人
- 唐克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志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沅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印章。
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存證信函債務人尚欠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不相符)
㈣確認債務人為「何沅潛」是否有誤?(因與還款協議書立約人「何隆美」不相符)
㈤債務人何沅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