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 債權人
- 秦茂台
- 債務人
- 協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宜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 黃振恭
一、㈠債務人協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玖萬伍仟元。
㈡債務人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陸仟元。
㈢債務人宜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壹萬元。
㈣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