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8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10號
- 債權人
- 崧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振農
- 債務人
- 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崧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候振農」之記載應更正為「侯振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