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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3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342號

債權人
鄭筠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瑪帝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32,146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勞方主張第五項所載金額「31,643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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