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3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369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理人
- 吳成法
- 債務人
- 德鉅益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莊大緯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李幸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①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捌佰叁拾玖元②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柒佰叁拾捌元自①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②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八②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②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