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369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吳成法 債 務 人 德鉅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大緯 人 債 務 人 李幸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①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捌佰叁拾玖元②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柒佰叁拾捌元自①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②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八②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②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