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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7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79號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品玥貿易有限公司、王采楹、林明湖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品玥貿易有限公司業於108年3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155910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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