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987號債 權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秀鳳即兆宏環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陳秀鳳即兆宏環保企業社之名稱是否誤載?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