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989號債 權 人 鼎鉅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俊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宏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若依借款關係請求,如 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㈡提出債務人李宏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