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213號債 權 人 聯益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青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技電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 欄皆請勿省略),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08年11 月5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