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3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364號
- 債權人
- 楊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進勝即群芳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24紙支票利息起算日各為何?附表並未記載。
㈡確認附表編號3、10、16、19、23所載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364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進勝即群芳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24紙支票利息起算日各為何?附表並未記載。
㈡確認附表編號3、10、16、19、23所載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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