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44號債 權 人 康純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集茗園人文茶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㈡債務人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並陳報負責人之姓名為何,及提出其商號登記資料。 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貨款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