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3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398號
- 債權人
- 邱澤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安工程行、禾安消防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湯立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禾安消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對其之請求權存在。)
㈡陳報債務人立安工程行之負責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