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6 日
- 原告邱澤中、聲請對於債務人立安工程行、禾安消防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或僅為禾安消防有限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398號債 權 人 邱澤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安工程行、禾安消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湯立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禾安消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對其之請求權存在。) ㈡陳報債務人立安工程行之負責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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