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62號債 權 人 夏傑即新巧鋼鋁工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DINH XUAN HIEU丁春孝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未表明債務人之住居所,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並未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林錦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