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7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林淑娥
- 債務人
- 惠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吳怡慈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怡恩
- 債務人
- 余榮信
- 債務人
-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洽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陸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