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669號債 權 人 高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裕企業有限公司、陳正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珮華